株洲市农机事务中心政府公开信息制度

发布日期:2025-11-25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机事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

  3、重大农机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株洲市农机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中心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机关各科室、站所负责人是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送审公开。

  第十一条 中心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追究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苹